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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3大类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全面提升

[作者:转贴自:更新时间:2023-05-12]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着力以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夯实信用监管工作基础,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1、行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2024年10月底


2、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


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下简称公示系统) 归集、公示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提升,建立数据质量全面提升长效机制,实现数据采集、共享、应用等全过程动态监测


全面提升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夯实企业大数据监测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监管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3、数据范围


企业信用监管数据主要包括: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如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抽查检查等信息;

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其他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黑名单) 、抽查检查等信息;

企业通过公示系统依法填报、公示的信息

如年度报告、股东及出资、股权变更、行政许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信息。


4、工作安排


自查摸排阶段(2023年4月~7月)


开展全面自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总局制定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标准及评分规则》(另行印发) ,从全面性、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冗余性、关联性7个维度,对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近三年企业数据进行全方位自查,摸清数据质量存在的具体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一整改。


同时,将总局分批下发的问题数据,并纳入问题清单进行整改。对其中能够修正的数据予以修正,不能修改的完善工作机制,防止增量数据质量问题产生。自查整改情况和有关意见建议,于7月底前报送总局。


开展专题调研。按照中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要求,梳理问题、排查难题,聚焦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的堵点难点,总局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对策性调研、解剖式调研和督查式调研,了解自查整改、存在问题以及数据质量监测信息化需求等情况,并督促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广泛搜集数据质量问题,摸清当地数据质量情况,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检查整改阶段(2023年8月~2024年8月)


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系统。总局定期形成全量问题清单,下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整改。同时,总局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质量的常态化、自动化、智能化监测。


系统建成后,提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使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该系统,开展数据质量问题的比对校核、溯源分析、跟踪反馈等。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另行开发数据质量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大数据质量实时监测力度。


开展数据质量抽查督导。总局通过抽查方式对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比对总局系统与地方系统、地方系统与地方档案、地方档案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工作机制建立数据应用等情况,督促全面落实工作要求。


实施数据质量考核评估。总局依托数据质量监测系统,根据《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标准及评分规则》,按月为各省份数据质量情况赋分,及时反馈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同时,结合系统监测、专题调研、抽查督导等情况,出具半年和年度数据质量评估报告,通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并视情况抄送各省级人民政府。年度数据质量情况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平安中国建设考评。

 

 

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9月~10月)


报送工作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工作情况、典型经验做法等进行系统总结,形成本地区总结报告,于2024年9月底前报送总局。


开展全面总结。总局以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全面总结数据质量全面提升工作情况,交流地方工作经验、典型做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激励。


5、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数据质量全面提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成立由信用监管、信息化管理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数据质量问题排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推动各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加强系统内指导考核强化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推动各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加强系统内指导考核强化上下联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系统监测、主动排查、社会反馈等方式,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数据质量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应用,发现真问题、做到真整改。


完善公示系统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发现的公示信息错误及时纠正。企业年报等公示信息抽查不能流于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核查,切实提升企业经营等信息问题发现能力。


积极开展大数据监测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数据应用,以数据应用促进数据质量问题发现、整改提升,以数据质量提升进一步促进数据应用形成数据应用和数据质量提升的良性循环。



强化源头治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总局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存储。坚持一数一源确保数据关系可追溯,加强数据质量问题产生原因分析,及时解决数据上传、处理、转换中的问题。


加大对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通过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形成有力震慑,提高企业年报、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推动各相关部门加大信息归集共享、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的力度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从根源上全面夯实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基础。